美国EB-1C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移民案例!两周完成递案4个月成功获批
浏览人数:6236次 发布时间:2019-12-10 20:29:32
美国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一直是移民项目里的一个热点,EB-1C指那些被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的高级行政人员或高级经理。该外国人须获得美国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已为在该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瑞诚在办理EB-1C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帮助了一个又一个企业高管及他们的家属顺利移民,获得了一致的认可,在此方面,我们也有着大量的成功案例。小编这里分享今年客户W女士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经典案例:两周完成递案4个月成功获批。


W女士是国内某公司的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美国子公司从事的是服装行业。如今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纺织生产国、消费国、出口国,目前每年出口的服装总量相当于全世界人口每人4件。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8年1-12月,限额以上单位服装类商品零售额累计9870.4亿元。
▲ 中国服装产业总资产规划,数据来自前瞻研究院
中国原创设计品牌相继崛起,逐渐获得了市场认可。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纺织服装行业转型升级。而服装产业的发展与创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优秀服装人才的培养。W女士将被排至美国担任美国子公司的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于是W女士开始收集相关的信息,经常到相关留学移民机构咨询,经朋友介绍来到了瑞诚,前后通过几次的了解与比较,W女士决定移民美国。

这里小编要说的是由于美国公司已经是一个成熟企业,因此W女士可以直接申请EB1C绿卡,但是这里有三个问题点需要注意。管理职能和行政职能在法条中是两种不同的职能类型,管理职能在公司架构中的层级要低于行政职能,客户W女士的职位是财务总监,从职位名称上来看其实更加符合管理职能(Managerial Capacity),而去美国之后却要担任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是行政职能(Executive Capacity)。客户W女士的这个案例是从一个财务总监跨度到一个副总经理,实际上是一个跨级跳跃式应聘,逻辑难点在于如何去证明一个管理职能(财务总监)可以去美国胜任一个行政职能(副总经理)。瑞诚出国团队在拿到了客户所有材料后,迅速开会研究分析,发现客户虽然在中国母公司的职位名称是财务总监,但是实际上她是集团的财务总监,W女士不仅管理了总公司的财务部门,她更多的时间是管理整个集团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各个子公司的总经理最后都需要单独向W女士汇报财务状况,而W女士直接和总经理汇报财务计划。因此瑞诚出国团队判断W女士在中国母公司的职位,其实更加符合行政职能(Executive Capacity),瑞诚出国团队根据多年丰富的经验以及对法条深刻的理解,帮助W女士按照法条优化了其职能描述,化解了一个跨级聘用的问题。虽然EB1C法条里并没有要求该类别需要陈述对美国有利,但是瑞诚出国团队在分析了最近所有类别递交的案例以及移民局的反馈后,发现在现在的审案标准下,任何类别的移民,移民局在审理的时候,无论法条如何判定,都会把对于美国的利益放在一个比较重要的考量因素中。瑞诚出国团队在反复分析了W女士的材料之后,决定和W女士的美国公司充分沟通,最后在美国公司支持信和律师信中特别加强了由于W女士的入驻,美国子公司在未来业务上的转型会对美国带来实际利益的描述,从而使整篇律师信中,【美国子公司为什么需要W女士去担任副总经理-->去了美国后对美国的企业业务有何影响-->对美国会带来怎样的利益】,这条逻辑线更加合理。二、准备材料的时间紧迫
瑞诚出国团队实际收到客户第一笔材料的时间是2019年1月22日,客户由于孩子年龄偏大,特别要求在2019年春节前递交,而留给瑞诚出国团队整理文件和撰写律师信的文案工作只有短短的10个工作日。要在10个工作日分析客户的所有材料,并且撰写出一篇优质的律师信,最后排版,整理附件,打印打包递交等,本身对于瑞诚出国团队就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需要主办律师及其团队人员对法律极其精通,经验极其丰富。要知道,一般美国律所处理EB-1C文案的时间平均至少要1.5到2个月,并且瑞诚出国团队的律师也并不是简单的根据法条陈列材料,瑞诚出国律师团队写任何案子都是精做。接到客户W女士的要求后团队迅速组建特别应对小组,细分工作时间,分配工作内容,最终帮助客户把优先日锁定在2019年2月6日,期间审理周期约为4个半月,批准日:2019年6月24日。


EB1类移民签证是最受美国政府欢迎的移民类型,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因为申请人优秀,所以不需要有美国雇主雇佣,也不需要投资50万美金,而可直接获得美国无条件永久绿卡(含全家人)。EB1类型中的EB1-C则是分给了那些投资或管理公司的优秀人士,一经批准,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满21岁之子女即可获绿卡赴美,成为美国永久居民。受益人则可以是在美国的L-1A,也可以是本人从未到过美国的国外母公司的经理。EB-1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周期快,EB-1C申请通过后,申请者可协同家人直接获得永久绿卡,共同赴美工作、读书。每年向美国移民局递交EB-1C移民的申请数量,远小于第一类优先的其他两类(EB-1A和EB-1B),配额充足,是商业人士的移民最佳选择。

对于EB1C无论是申诉人还是提供职位的雇佣公司都不需要提供文件证明投资基金的原始来源。唯一需要证明的就是美国公司的资金来自海外母公司并且母公司是一家合法的企业。而对于EB5来说证明资金来源是一件相当费时费力的工作特别是资金来自多个来源。对于EB5而言创造就业的数量是其关键的要求但EB1C却不需要。只需要证明其有能力管理一定数量的专业员工这意味着这个职业不可以仅仅是日常管理的企业管理还需要有一些高层决策性的成分。EB1C申请人不需要办理劳工证省去了不少的时间和律师费。申请EB1C一旦通过永久居留权实现绿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予以驳回但是对于EB5投资移民来说必须进行首次为期两年的“有条件的”绿卡时期在此期间结束是需要提交额外的证明和申请以证明所有的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的规定已经得到满足。根据规定EB1C的用人单位需要为申请人提供大部分文档并支付所有的申请费但对于EB5签证来说没有赞助商必须由投资者支付所有的需要费用并完成申请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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